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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新视点】省教育厅出台“试点学院改革”意见

发布时间:2013-01-26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 2013年1月17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鄂教高[2013]2号)文件,拟在2013年遴选支持10所左右的高校开展试点学院改革。

所谓试点学院改革是指在普通本科高校选择基础较好、办学特色鲜明、改革思路清晰、社会合作紧密的专业学院(含系、部,下简称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推进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学院与社会创新资源协同发展为路径,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努力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特色院系建设、高校协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四位一体”的改革目标,力求把试点学院建设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区、人才培养的试验区、特色发展的示范区、协同发展的创新区。

改革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改革学生招录与选拔方式。允许试点学院在本校录取批次线以上,自主确定标准,选拔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和学业优秀的学生;自主确定本科生招生计划;优先安排研究生招生计划;适当增加研究生推免名额和直博生名额。

二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管理模式方面实行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的“一制三化”等培养模式,即导师制、小班化、个性化、国际化培养;实行核心专业课程教授负责制;探索实行全面学分制。在实践教学环节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会同合作单位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支持试点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一批“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全面推行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改革;将试点学院纳入到“湖北高校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提高试点学院在校生具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比例。

三是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制,探索建立年薪制,扩大试点学院遴选教师的自主权,逐步提高岗位聘用标准和要求;改革教师评价考核办法,加快实行任期考评、同行间业绩考评等评价与激励办法;对于基础研究的学科专业,加重论著和科研项目考核权重,实行“代表作”评价机制;对于应用型为主的学科专业,突出考核教师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于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加大其团队业绩的考评权重。探索建立人员流转退出机制,强化聘期管理与考核,实行“能上能下”、“非聘即转”;对新聘人员实行“非聘即走”、“非升即走”。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试点学院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和研究团队,支持试点学院教师国内外访学,将教师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到“中央部委属高校与省属高校对口支持合作计划”、“省属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重点支持范围。

四是完善学院治理结构。构建多元合作管理模式,要求试点学院制定章程,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教授委员会;改革院长选拔任用制度,试行教授委员会提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任免院长的办法,实行聘用制和目标责任制;赋予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的审议权、在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评定权。扩大社会合作,支持试点学院吸引社会资源办学,成立由企事业单位参与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履行对试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办学经费等重大问题的审议、指导、咨询、监督和协调等职权;推进专业评价,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试点学院学科、专业、课程等进行评估的制度,建立试点学院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文件还从省教育厅、高校和试点学院三个层面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与要求。据了解,试点学院改革以四年为一个周期,滚动实施。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的申报截止时间是2月28日,试点学院的遴选将按照高校申报、专家组评估论证、实地考察、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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