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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聚焦

长江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25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序 言

长江大学是2003年由原江汉石油学院、湖北农学院、荆州师范学院、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一所综合性大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

原江汉石油学院的前身为1950年创办的北京石油工业专科学校,1978年开始举办普通本科教育,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0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划转湖北省管理;原湖北农学院的前身是1977年创办的华中农学院荆州分院,1989年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原荆州师范学院的前身是1936年创建的湖北第四区简易师范学校,1978年成立荆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原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前身是1951年创办的湖北省沙市卫生学校,1977年更名为武汉医学院荆州分院,开始举办普通本科教育,1984年更名为湖北省卫生职工医学院。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长大长新”的校训,以服务国家、奉献社会为己任,坚持“尊重学生、尊敬学者、尊崇学术”的理念,努力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名称为YANGTZE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号。

第三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承担管理与考核职责,履行投入与保障义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校区或者调整校址。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按照特色鲜明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的标准,建立健全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

(五)坚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需求,面向行业重大需求,面向科学技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或调整津贴及薪酬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并保障学术自由。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在石油科学与技术、农业科学与技术、荆楚文化研究等领域具有鲜明特色,形成理工交融、文理渗透的学科生态。

第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服务行业,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服务国家以及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和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尊崇学术,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学生,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职务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制度机制,保障、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江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共长江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组织安排,设立若干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副校长由校长推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对议题应充分讨论,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明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实施精细化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七)评定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校级学术成果奖、校级各类优秀人才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八)就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九)就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议而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分学术委员会,其聘任、职责、议事规则等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各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监督权,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评定和审议机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研究招生计划,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并指导实施;

(二)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就教学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

(三)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指导各院(系)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五)指导建立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种教学奖励,推荐省部级教学奖励;

(七)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学位点授权申报、评估调整等相关事项;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和标准;

(五)决定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民主决策。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设立院(系)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明确学校和院(系)的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动态适应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院(系)相应的办学自主权,指导和监督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条 院(系)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院(系)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院(系)发展规划;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按照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负责内部人事聘任和管理,决定内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四)在学校指导下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按学校规定管理和筹措院(系)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制定院(系)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对学校和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履行其职责,参与讨论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对院(系)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五十三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分工由院长(系主任)或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负责院(系)各项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负责研究决定院(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系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及副书记、副院长参加,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院(系)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五条 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需要以及学术研究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所属教学研究组织和科研机构。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依法成立非公募性质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统一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三条 长江大学校友包括在长江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院(系)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设校友分会。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进行管理。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宣传校友先进事迹。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和学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长大长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环形徽标,中间为主教学楼图案,圆环上方是英文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徽志主体色彩为蓝色和绿色。

学校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yangtze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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