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讯(记者 胡红霞)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推进我校科研机构健康发展,近日,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和特点,学校发文,制定了《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科研机构的设立、建设与运行、机构考核与评估进行了严格规定。
科研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及国内外其它单位在我校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目的的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等机构。实行主任(院长、所长)负责制和全员聘用制。校级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由5-7人组成。
科研机构每年必须向科学技术处和依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汇报年度工作进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科研机构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并保护知识产权。
校级和院级科研机构的考评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连续两次检查评估不合格,校级和院级科研机构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在对其进行通报的同时,减少直至停止安排运行经费。校级和院级科研机构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定期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撤消。
(编辑 一晨)